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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校政学工〔2023〕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由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学校提出意见和主张诉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沙巴体育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对留学生和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暂缓执行。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工作。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法治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合作交流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以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组织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件时,申诉委员会由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在委员中指定5至9人组成(单数),并指定其中1人为执行主任。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复查决定须经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其他情形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学生涉及学位、学术方面的申诉,分别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处理。

申请申诉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经核查属实,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提出申诉的原因。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依据;

(三)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或处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1-2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申诉条件、申诉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同时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已经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或司法机关已经作出裁决的。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十五条 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申诉受理时,应同时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听证。申诉人申请听证的,应该按照听证相关规定组织申诉复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组成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复查时,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

第十九条 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经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应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原处分或者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应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其中,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其他涉及学生一般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等决定,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为准;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等决定,由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办公室应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本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由工作人员2人以上署名说明,有条件的可以请一在场人员署名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被退回的或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分、处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处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有关复查过程、委员意见、表决情况以及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指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其他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单位(部门)就有关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和结论建议报告,申诉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申请听证,申诉委员会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后,该学生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日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寒、暑假假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沙巴体育: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院学〔200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