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数据中心机房管理,有效保障数据中心机房内基础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数据中心设计规范》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指为集中放置校园网络核心及计算存储等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场所。
第三条机房日常管理工作,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信息处”)安排专人负责机房事务管理。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因特殊需要单独建设的机房,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等有关规定,并遵循“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并履行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信息处根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章 人员进入与操作管理
第五条机房进出控制通过电子门禁系统施行实名制管理,门禁准入权限仅授权于信息处工作人员。
第六条信息处工作人员离职或离岗后,取消其进入机房权限。
第七条校内其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机房的,应在履行登记审批程序后,由信息处工作人员陪同进出机房。校外人员如需进入机房,由校内相关单位人员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该单位工作人员和信息处工作人员陪同进出机房。
第八条进入机房人员严禁携带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仅允许在工作任务相关的区域内从事授权活动,严禁从事非授权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设备与环境管理
第九条机房内设备包括网络设备、计算存储设备和其他环境支撑类设备。网络设备和环境支撑类由信息处网络与安全科管理,计算存储设备由信息与数据科管理。信息处设置机房管理员负责机房人员及设备出入、巡检等日常管理。
第十条设备进入机房前,应明确设备用电、场地、散热、承重等需求信息。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需托管的设备应履行审批程序,信息处负责硬件管理及操作系统安装,二级单位负责除操作系统以外的软件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运行业务系统的计算存储设备发生故障时,责任单位应立即安排人员到达现场,会同信息处相关人员开展故障排查、数据备份与恢复等工作。
第十二条机房内设备如须调整位置或移出机房,须经履行审批程序,移出设备需与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机房根据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定期开展检查保证其可用性。
第十四条后勤部门因市电线路维护等原因需停电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信息处。
第十五条信息处每个月对机房设备、环境、供电、卫生和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并填写机房巡检记录表。
第十六条当机房出现电力供应异常、设备故障、环境异常、火情和水情等状况时,应立刻启动机房应急预案,根据管理分工通知相关责任人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处置完成后应形成应急处置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