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学工〔2023〕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创先争优、奋发有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和《沙巴体育: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奖学金是指学校设置的专项奖学金。国家级和省级奖学金的评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其他专项奖学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先进个人是指学校设置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级优秀毕业生”)。其他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做到宁缺勿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巴体育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等级、评选比例和奖励金额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3%评选,每人每学年1200元;
(二)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7%评选,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2%评选,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八条 奖学金评选从学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始,根据上一学年素质综合测评和评优结果,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被评为优秀学生的享受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与政府、企业、个人、校友等专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核定指标,二级学院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分配各等级指标,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年级(或班级)间适当调整各等级的人数比例,但不得变动等级金额,不得突破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因故缺考(缓考)且履行了报批手续同学的奖学金评定,如在评选工作开展前完成了缺考(缓考)课程的考试,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可以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从学校当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建立奖学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类型与比例
(一)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按参评学生总数的3%评选。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参评学生总数的7%评选。
(三)优秀学生: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2%评选。
(四)校级优秀毕业生按评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8%评选。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按评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3%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之前有违纪处分的,评选学年内处分已解除;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选学年内无参与网络刷单等电信网络诈骗情况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勤奋刻苦,学风端正,成绩优良,评选学年所有课程(第二学位课程除外)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评选学年体质测试成绩达标,两学期阳光体育长跑成绩均合格(符合减免条件的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评选学年“第二课堂”至少修满4个学分且各子模块达到最低学分要求。(此项自2024年起执行)
(二)具体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①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②智育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
2.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①担任学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富有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②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③智育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
3.三好学生:①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②智育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
4.优秀学生干部:①担任学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富有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②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③智育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
5.优秀学生:①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②智育成绩在班级排名前40%。
6.校级优秀毕业生:①在校期间,普通本科学生获得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三次及以上,“专升本”学生获得奖学金(类别同上)一次及以上;②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表彰(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③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7.省级优秀毕业生:①须满足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②同等条件下,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一等和二等奖学金较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获校级三等奖学金次数较多,但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③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四章 单项奖评选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单项奖,用于鼓励在道德风尚、专业学习、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参军报国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十六条 单项奖与学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同步评选。
第十七条 单项奖按条件评选,不设比例,多个奖项可以兼得。
第十八条 单项奖类型与评选条件
(一)道德风尚奖。评选条件如下: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评选学年具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孝老爱亲、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的实际行动,在校园内或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县级及以上荣誉表彰或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二)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如下:
评选学年智育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较上一年均提升10名以上者(含10名)。
(三)创新创业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参评:
1.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2.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参加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获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奖励。(以团体形式参赛的,省级奖认定前两名,国家级奖认定前五名,同项比赛以最高奖项申请,省赛和国赛不重复申请。)
4.开展创业实践,年运营收入达20万以上。
(四)文体活动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参评:
1.在校(市)级文体比赛活动中获第一名或打破记录。
2.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3.参加大学生艺术展演获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奖励。(以团体形式参赛的,省级奖认定前两名,国家级奖认定前五名,同项比赛以最高奖项申请,省赛和国赛不重复申请。)
4.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学和艺术作品(不含新闻报道)。
5.以第一作者在校(市)级报刊杂志发表报道、简讯、散文、诗歌等艺术作品5篇及以上。
(五)参军报国奖。评选条件如下:
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和单项奖每学年评选一次,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安排在每年3月份进行,其他先进个人项目、奖学金和单项奖评选安排在9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根据上一学年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学习成绩和评选条件,结合自身表现提出申请,填写《沙巴体育:学生奖学金与先进个人登记表》交辅导员,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证书复印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工系统进行申报。
(二)班级初评。各班级成立评选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一般为7至11人(单数),学生代表由民主推荐、辅导员综合考察产生,当年申请奖学金、先进个人和单项奖的学生回避。评选小组初定奖学金、先进个人和单项奖获得者名单,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
(三)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师生代表为成员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和单项奖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小组评议推荐获奖人选,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由学校报送至省教育厅复核认定。
第六章 奖励表彰
第二十一条 获奖学金、先进个人和单项奖的学生,由学校行文公布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在有关大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获“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称号学生的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对获“优秀毕业生”称号和单项奖的学生,只颁发荣誉证书,不设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生填写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奖学金、先进个人和单项奖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奖学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生在申请、评选中弄虚作假的,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并取消其当学年评奖资格。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其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沙巴体育: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政学工〔2019〕46号)、《沙巴体育: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校政学工〔2017〕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