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学工〔2019〕46号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评选比例和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3%评选,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8%评选,每人每学年6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12%评选,每人每学年400元。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内所有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晨跑、课外锻炼和文体活动,晨跑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5%,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5%;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15%,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15%;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30%,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40%。
评选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学校纪律处分,且在评选当年处分未解除者;
2.有破坏公物、打架斗殴、起哄闹事、酗酒等不文明行为者;
3.晨跑不合格或作弊者。
四、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下一学年的9月份对上一学年进行评选。毕业年级在毕业当年不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在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
1.各班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由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成员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经评选小组初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班级公示征求意见。拟推荐者同时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工系统进行申报。
2.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团委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评议推荐获奖人选,在学院公示三天后报学校审批。
3.学生处初审并公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六、奖学金发放及表彰
1.获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奖学金证书,并张榜公布,予以表彰;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发放至获奖者本人银行卡,所填登记表装入其本人档案。
2.获奖学生应把奖学金真正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挥霍浪费、请吃请喝、抽烟酗酒,一经发现类似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责令退回奖学金。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