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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901-013 ?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9-01-28浏览:1692

校政〔201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成为安全的教学和科研场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安全和《沙巴体育: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政〔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校内外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习实训、生产加工等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导致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暂时中止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安全隐患是指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设施、实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四)责令经济赔偿;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中心主任(或常务)等;

(三)事故单位责任人,指二级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

(四)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指二级学院党政领导;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六)校级责任领导;

(七)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I级事故: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II级事故: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Ⅲ级事故: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以上(含一万)至五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Ⅳ级事故: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因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按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I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取消评奖评优3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II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取消评奖评优2年;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Ⅲ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取消评奖评优1年;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Ⅳ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五)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各级责任事故中,其他人承担的连带责任由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I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II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Ⅲ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发生Ⅳ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事故认定小组按一定比例确定该学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其自身受到伤害的,损失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第十一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相关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所定义的I级、II级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取消该部门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按上级部门的意见或决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教务处牵头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调查,人事处、安全保卫处、科技处、资产与设备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对事故所在单位提出的事故鉴定意见予以核实。纪委办牵头负责事故责任调查,对事故所在单位的拟处分建议和依据进行认定或鉴定,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或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时,校工会(或学生会)可派代表参加。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责任人可向学校纪委办提出申诉,纪委办受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沙巴体育: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表


责任编辑: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