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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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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9-09-04浏览:646

校政〔2019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规范高等教育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高教项目”)管理,培育高质量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与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体现先进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

(二)坚持校本研究,针对学校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全局性、前瞻性、实证性、创新性调查分析及比较研究,研究成果应具有决策咨询和实践推广价值。

第三条 高教项目分为委托项目和申报项目两个类别,项目级别等同于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学研究类重点项目。

第四条 高教项目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及成果推广;

(三)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四)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研究周期为8个月左右,委托项目的研究周期为1年左右,结项形式以研究报告为主;资助经费申报项目一般为0.5万元,委托项目一般为1-2万元。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的选题征集、指南发布、立项资助、结项验收工作,原则上于上半年进行。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和实施项目委托。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沙巴体育正式教职工,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

(二)具备独立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每次只能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有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或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学研究类重点项目尚未结项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高教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沙巴体育: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逾期不予受理。

(二) 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通过函评、会评等形式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

(三)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四)公示无异议后,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及时予以立项发文;决定不予资助的,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高教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及时填报《沙巴体育:高等教育研究项目任务书》和《沙巴体育: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支出经济科目细化表》等材料;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保证项目质量;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使用,确保合法合规;

(四)按期提交项目相关材料,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成效,对项目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十条 高教项目实施中,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1次项目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1个月前填写《沙巴体育: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延期申请表》,报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建设期满不提交结项报告且不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的;

(三)延期结项项目期满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四)研究结果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高教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项目资助期满10日内,项目负责人提交《沙巴体育: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和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向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申请项目结项验收;

(二)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组织专家以《沙巴体育:高等教育研究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通过函评、会评等形式开展项目结项验收;

(三)评审验收结论报分管校长审议通过后,发布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为“同意结项”的,正式结项;评审结果为“补充材料后结项”的,按照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后,正式结项;评审结果为“暂缓结项”的,予以延期三个月,按照修改意见整改完善后,再组织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对于成果贡献突出、获得学校领导批示的项目,学校将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对于作撤项处理的项目,终止项目经费使用,酌情追回已使用的项目建设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和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学研究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单次报销不超过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报销,单次报销1万元及以上的由发展规划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报销票据的合法合规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丁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