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学工〔2019〕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沙巴体育、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用工单位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岗位主要有: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后勤服务、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岗位等。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小时,每月不超过24小时。个别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极个别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条 学生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
第七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重勤工助学活动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校内用工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增设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或用工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填写《沙巴体育:勤工助学校内固定(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推荐学生上岗。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其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或用工前)登陆学工系统提出申请,填写《沙巴体育: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同意后系统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岗位主要有: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实践管理、家教及其他劳务性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开展任何名义的招聘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定期接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考核,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不服从岗位安排的;
(三)未经批准一次以上不到岗的;
(四)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固定岗位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设定,每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滁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滁州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滁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要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完善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沙巴体育: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院学〔201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