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教〔2017〕41号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及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类型考试,也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以及学校认定要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其它校内外考试。
第二条未注册、未选课、未经任课教师许可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条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
第四条学校课程考试,迟到2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其他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资料。任何方式的考试,考生不得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已带入的应关闭,并主动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第六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并报告监考教师。
第七条考试中,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学生应在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等待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方可答题。
第八条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及答题纸。
第九条学生必须自主答卷,不准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准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便利;不准传递答案;不准交换试卷。
第十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一次查分申请,并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请相关开课学院核查,经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认定学生的特殊情况属实的,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十四条考试违纪是指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和作弊、严重作弊三类。
第十五条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分为五个种类,由低到高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一般违纪:
(一)未按规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试秩序;
(二)未按规定位置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
(三)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六)考试结束后未按要求及时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七)交卷后未按要求及时离场或在考场附近大肆喧哗且不听劝阻;
(八)携带未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规定上交;
(九)无故旷考;
(十)经认定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十七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无线耳机、手表、眼镜等设备;
(二)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纸张,及桌面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三)夹带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
(四)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抄袭或偷看他人答卷、稿纸;或为他人偷看或抄袭提供方便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相互对答案的;
(七)试卷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伪造学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涂改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的;
(五)将他人试卷、答卷占为己有的;或交换试卷、答卷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考试成绩的;
(七)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
(八)以打击报复、侮辱、诽谤、诬陷、威胁等手段侵害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三、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八条凡考试违纪者,取消考试成绩。一般违纪者,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凡考试作弊者,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凡考试一般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取消重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重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申请该课程重修。对教育表现较好者,留校察看期满后,学生可按学校重修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重修。学校视课程开设情况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已有一般违纪记录并再次构成一般违纪事实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并再次构成考试作弊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团体(3人及以上)作弊组织者或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没有列入的其他违纪或作弊行为,经巡视、监考或教务处认定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沙巴体育的有关规定,比照本办法的相近条款类推执行。
四、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考试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时,监考人员应当立刻终止其考试,并做好取证工作,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同时要求学生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保管好违纪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学生拒绝签字,则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上作出书面说明。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立即将违纪学生的试卷、答卷、《考场记录表》和证物等材料一并交至负责组织考试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考试的教学单位进一步核实材料,签署意见后,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将所有材料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在其他类型的考试中发生学生考试违纪时,教务处收到考试组织单位的学生违纪通知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学生做出书面检查;并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沙巴体育: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一并送至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对违纪学生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将《沙巴体育: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至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沙巴体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教务处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其申诉程序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凡学校规章制度中涉及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均以此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沙巴体育: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院教〔2009〕34号)同时废止。